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
郑召行律师,201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良好的沟通技巧。擅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担保追偿权纠纷等方面有着出色表现。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手上办过或正在办的典型案例有: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陈某,目前二审已经胜诉),某农商行诉冯某,张某一案(代理某农商行,目前已经胜诉),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代理陈某,目前已经胜诉),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罗某,目前已经胜诉),张某诉陈某及某担保公司纠纷一案(代理张某,目前已经胜诉),林某离婚一案,(代理林某,目前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林某诉姜某货款纠纷一案(标的500万,目前已胜诉),代某诉某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代理代某,目前仲裁已胜诉),李某诉某煤矿公司职业病一案(目前仲裁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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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旦立案侦查启动,通常意味着涉案行为已触犯刑法,并将产生长期的刑事记录。在这一阶段,为获取确凿证据,司法机构可采取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若最终判定为犯罪,当事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立案侦查不仅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更是对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的重要确认。在此过程中,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性显得尤为重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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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告须是直接关切并产生重大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权威机构。所谓直接关切与重大利益相关性,是指原告在诉讼标的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其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受到他人直接侵犯或发生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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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恶意消费属盗窃行为,立案标准通常为消费金额在1000-3000元以上。据我国法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3000元以上、30000-100000元以上、300000-500000元以上,分别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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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裁判裁决罪涵盖调解书。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具备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等作出的裁定,也属此范畴。因此,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调解书也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