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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是否可以隐瞒疫情

时间:2025.01.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15人
律师解析: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等不得隐瞒疫情,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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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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