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为五年的法律依据探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任何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法实体,如需就某项行政行为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须在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提交相关诉状。

关于行政违法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并无明确法规规定,因为这是针对刑事犯罪的持续性审理期的一种专用术语,然而在涉及到行政法的领域内,则并不采取这个概念,而是引用诉讼时效的相关原则。依照现行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存在长达两年而未被揭露并且查处的情况,则将不会再对其施行任何形式的行政惩罚,除非有另外特别的法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并且时效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的当日开始计算,最长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是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由权利人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