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的保
证人通过书面
保证合同的约定来认定。
保证合同可以通过出具
担保书的方式订立,第三人单方以
书面形式向
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第三人为保证人。
也可以通过民间借贷主合同中的
保证条
款订立。
民间借贷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
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以保证人身份在
借贷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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