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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25.01.1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
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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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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