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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两种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5.05.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的两种具体行为方式:
(1)索取贿赂;
(2)收受贿赂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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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律师

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

李威,男,山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至今,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办理案件中认真负责。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办理过多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缓刑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积极参加普法宣传活动,对待委托人认真负责,受到了委托人一致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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