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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立案标准

时间:2025.01.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1、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其中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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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宇律师

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俊宇律师,现任浙江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解决事务部主任,同时担任杭州市拱墅区民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办案理念,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 2015年,入职杭州港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专职负责交通事故调解工作,5年间主导处理大量普通人伤交通事故,创新提出高效、规范、流程化的处理方案,切实为当事人简化纠纷解决流程、降低维权成本。2019年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深耕侵权类案件全流程处理,2021年转入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后,依旧聚焦侵权相关法律事务,持续精进专业能力。 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侵权(交通事故、校园侵权、提供劳务者纠纷等)、工伤三大执业领域,深耕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无罪辩护,死刑案件等有效辩护,对交通事故定责、责任复核、伤残鉴定等核心环节,擅长处理刑事与侵权、工伤交叉类疑难案件,针对自身疾病对侵权案件参与度认定等实务难点,累计发表专业理论文章十多篇,将实务经验转化为理论支撑,形成独有的办案思路与优势。 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典型案件: 1、 孙某某抢劫杀人案件,从事实情节到证据效力做到了有效辩护,从死刑调整到无期判决; 2、盛某某交通肇事罪,从连环事故是否是盛某某造成的死亡结果出发,经检察院听证作出不起诉决定。 3、代理何某诉田某、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精准攻克案件难点,获得当事人认可。 4、陆某某诈骗罪,因陆某某在刚缓刑结束犯新罪,通过犯罪细节、主观恶性等角度依法判处缓刑。 我始终以专业能力筑牢服务根基,以诚信态度践行律师使命,坚持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性价比的法律解决方案,用扎实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专业素养,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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