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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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以抽象危险状态为成立条件,而是以实际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在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行为人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既遂主要看是否实际造成危害结果,而不是仅仅看是否完成法定危险驾驶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属于既遂犯罪。具体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等业务严重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一般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比如飙车、酒驾、超速、超载,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这些行为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通常情况下,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会构成既遂。 比如,只要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 这种罪行的危害非常大,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既遂,主要是看行为主体是否实施了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比如行为人醉酒开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这些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不论最后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都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既遂。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化关键在于具体行为,例如醉驾、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均属于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者,通常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此严厉打击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