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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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中,要先确定主体身份证据,比如任职官方文件,看看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再找贪污行为证据,像财务账簿、资产流向记录这些,能说明侵吞公款的事实。主观故意证据也很重要,比如口供、通讯记录,能体现是不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最后证人证言也不能少,涉及同事、伙伴这些,对案件审理能起决定作用。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第一,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第二,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员工;第三,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常见情况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未经授权擅自截留或挪用公共财产;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共财物;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公共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如将公有物品转为个人所有。

贪污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要构成贪污罪,得符合这几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2.得是主观上想把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客观上实施了贪污行为; 4.贪污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