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介绍
卖淫立案标准: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行为被
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
违法信息,
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
处罚。
同时构成介绍
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
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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