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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的主体、构成要件区别有什么

时间:2025.01.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一)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
(二)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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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律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王建新律师,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主要做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股权纠纷、侵权等领域的法律诉讼及咨询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根基深厚,深受当事人信任,承办的许多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的互相介绍。曾长期担任部队团级单位主官。为人正派、诚信守诺、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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