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操作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算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当事人应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其次,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就此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给予明确回复;接下来,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认真对待复核内容,并做出最终的复核结论;最后,在得出复核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召集所有涉及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当面宣布复核结论。若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则应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如邮寄或公告等方式,将复核结论正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

不可以。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行政复议,但可以申请复核。因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损害赔偿的一个依据,所以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