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如果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注册资金未缴足的股东需要承担补足责任,并且出资义务会即时到期。这么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以此维护经济秩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拖欠工资等公司是可以申请倒闭清算的,但是申请倒闭清算的必须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以及相关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在根据当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的一些具体情况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来做出最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