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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共犯吗

时间:2025.01.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能否成为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1)肯定说。
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2)否定说。
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只有在犯罪实行阶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预备阶段不能成立。
(3)折衷说。
认为如果刑法规定一个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就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否则就不成立。
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对于进行犯罪预备的各共同犯罪人应根据食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依照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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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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