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
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
合同义务;
而
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
违约责任重在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
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
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五)
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原则是
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
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六)
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行为、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必须有
违约行为。
(七)行为形态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
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欺诈缔约,擅自变更、撤回
要约等;
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的分为
逾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八)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是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等。
(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十)免
(减)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
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并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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