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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5.02.13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
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
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五)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六)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行为、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必须有违约行为
(七)行为形态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缔约,擅自变更、撤回要约等;
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的分为逾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八)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十)免
(减)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并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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