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导致
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
营业
期限届满、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
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
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
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
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
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
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
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
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参与
破产清算程序,决定
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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