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
类别;
(二)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
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
抵押、
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
诉讼、
仲裁、司法
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四)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评估、估值或者交易的,应当披露评估或估值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并列表说明相关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法律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七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