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
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尤其在刑事精细化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业务,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取得了较优秀的业绩。服务理念: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善始善终,坚持“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的发展理念。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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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条件的探究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认定需基于以下四个主要构成要件:首先,该犯罪侵犯了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严格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犯罪主体在订立或履行合同时,通过虚假陈述或者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从而骗取了交易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财富,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再次,此种犯罪可由一般个体或单位实施;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犯罪者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交易对方的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拒不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款,导致无法归还。 3.在透支后逃逸或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4.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还款。 5.将信用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6.非法占有信用卡并拒不归还。 例如,透支后更改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而不还款,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通过泄露隐私来威胁对方付费。其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一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三是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而做出的财产处分决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起诉需满足:证据确凿,证明嫌疑人非法占用,超透支限额或期限,经两次催缴后超三月未还款。此外,伪造证件、使用过期/作废卡、盗用他人卡诈骗,且金额超五千元,亦可启动诉讼。这些条件构成起诉裁决的必要前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情形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