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
债权人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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