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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5.02.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73人
律师解析: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
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
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较近的血亲或者姻亲,这里的组成人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人存在一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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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律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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