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注册基金经纪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在刑事犯罪、企业纠纷、合同债权、不动产确权等方面具备充足的诉讼经验。曾供职于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经手案件近千件,每月进行咨询近百次。擅长分析各类复杂案件,善于驾驭各种交叉的法律关系。同时,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服务的知名企业包括华商晨报、中国华源集团辽宁公司、浙江中企房地产集团公司等。同时,非诉讼的方式及手段运用灵活,通过最直接的办法为客户解决难题,为客户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参与多起2000万以上离婚纠纷的处理;辽宁吉爱思路商贸咨询公司与韩国GSL公司投资合作项目西安K12教育集团沈阳落地项目成都生物科技医药集团投资合作项目能力、技能:口才极佳、文笔突出、逻辑清晰,思路畅达,尤其擅长各类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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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标准地点的确定一般是由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的。在我国的民事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是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买卖合同交付地点不明确的话,是可以和当事人进行重新确认达成补充协,或者是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是经常的交易习惯来进行确定。一般对于这种约定不明或者是没有进行约定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交付的确认地点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确定,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话,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约定补充协议,但是如果对方拒绝补充协议的话,可以按照交易的习惯来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