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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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上的过失心态,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体为一般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生命权;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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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标准:侵犯他人生命权,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客观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需满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14至16周岁者不能构成本罪。主观心态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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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他人死亡,无疑构成犯罪行为。此罪行指行为人未能预见或错误估计情况,从而未能防止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进而剥夺他人生命。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生命权,也破坏了社会安全和秩序。过失致死罪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同时也警示人们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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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规定,首次犯罪后能主动、如实向司法机构供述罪行者,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它罪行,均视为自首。自首者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轻微者甚至可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