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
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利,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
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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