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彭铖珍,男,土家族,于1969年1月出生于来凤县,法律本科文化。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恩施州内唯一工薪制)创所合伙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1110236560,主要执业于恩施州八县市及龙山、酉阳、黔江等周边县市。2009年1月,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2年8月始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从未间断,有近三十年的专业经历,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合同、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业务,文字和语言表达及人际沟通能力强,逻辑思维缜密,判断能力敏锐,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娴熟;为人正直、和蔼,乐于与人交往,工作耐心细致。 2010年开始,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实务,如公司投资融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化解、股权转让,经营风险防范、公司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注销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 现如今,带领着近二十人的紧密型团队兢兢业业地为每一位有缘人提供有温度、有深度、有宽度的优质、高效的律师服务。 近两年里,在龙山办理了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某工伤保险索赔案、段某家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谢某雇主责任纠纷案、张某合同纠纷案、某某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案,为龙山老乡张某在鹤峰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某办理其在龙山及来凤、宣恩等地的建材租赁群案、曹某建材租赁群案,等等
咨询该律师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有关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当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径,且最终致使受害人遭受轻伤程度的损害时,该施害方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若有任何个体蓄意伤害他人并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依据此项法律条款,其犯罪嫌疑人必将承受上述刑罚的严厉制裁。至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则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由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故意伤害他人仅致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法律,需造成轻伤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侵权者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公安机关负责调解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则受害方有诉讼权利。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取保候审以后多长时间能到检察院的这个问题是不确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就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取保候审最长是12个月,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