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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时间:2025.05.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1、满足四大要件即构成。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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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颖颖律师

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

许颖颖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成员。一直坚持以真诚、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民商事等诉讼和非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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