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业银行
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
债务人本人及其
担保人进行
催收,不得对与
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
暴力、
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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