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
债务性质:
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即便
离婚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2.非
共同债务处理:
要是债务仅为一方不合理开支等产生,属
个人债务,由欠债方独自偿还。
3.债务分担约定:
离婚时双方可就债务分担协商,不过该约定不能对抗
债权人,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偿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瞒着小丽在外借了一大笔钱用于个人投资,后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此时小朱和小丽正在
闹离婚,小丽认为这笔钱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而小朱则觉得夫妻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在离婚时就
债务承担问题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所借的钱用于个人投资且小丽并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本案中,从已知情况来看,债权人较难证明这一点,所以小丽通常无需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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