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营利为目的参与
网络赌博,
涉案金额超50万,构成赌博罪。
通常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2.若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等,属于开设赌场。
涉案金额超50万,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通过网络
组织赌博活动。他们建立了专门的网络赌博平台,吸引众多网友参与。在一段时间的运营后,经警方侦查,该网络赌博平台涉案金额高达60万元。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部分技术支持,不应承担
主要责任;小李则称自己不清楚赌博行为的严重性;小胡觉得
量刑不应过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本案中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涉案金额超50万,情节较为严重。
2、小朱虽称仅提供技术支持,但他的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了重要条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李不能以不清楚严重性来逃避
法律制裁,主观认知不影响
犯罪的构成。对于三人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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