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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了还款日期能不能让他提前还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欠条约定还款日期后,债权人要等日期到了才能要求还款,但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要求。
2.若债务人明确或用行为表示不还钱,像转移财产、逃匿等,债权人可按预期违约规定要求提前还款
3.若有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大事,如经营恶化、失信誉等,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追款
但需有确切证据,不然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胡借款,并出具了一张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然而,在还款日期未到之时,小朱却开始转移名下财产,似乎有逃匿迹象。小胡得知此事后,要求小朱提前还款,但小朱以还款日期未到为由拒绝。小胡遂将小朱诉至法院,主张提前收回借款。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欠条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应等日期届满要求还款。但本案中,小朱转移财产的行为表明其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提前还款。
2、若小胡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小朱转移财产这一情况存在,其提前收回借款的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若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小胡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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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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