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抢夺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以上、20万-40万以上,分别属“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达到“数额较大”,公安应
立案。
2.特殊情况未达“数额较大”也立案,像曾因
抢劫等受
刑事处罚、一年内因抢夺等受
行政处罚、驾车抢夺、组织
未成年人抢夺等。
3.各地可依经济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定本地执行的数额标准。
案情回顾:小胡在商场附近趁小朱不备抢夺其手提包,包内有现金800元及价值500元的物品。小朱
报警后,警方起初因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1000元),未予立案。但小朱发现小胡曾在一年内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遂要求警方重新审查,双方就是否立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才
立案追诉。本案中若仅看财物价值,未达当地
立案标准。
2、然而存在特殊情形,即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应立案,小胡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该特殊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应重新审查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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