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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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在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之中,可以事先作出相应的约定来限制其中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义务,这种约定并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充分的合法有效性,且对协议双方都产生了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同条款本身并不能妨碍未成年子女在需要的时候向未能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那一方提出主张的权利。

一般来说,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突然发生变化,或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大幅增加,原来的抚养条件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增加责任。但关键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变化和新增的需求。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没有被执行,那么受损方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诉。这个协议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有一方不按照约定给钱,另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拿到补偿的一方应该去法院起诉,让对方履行支付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审理,保证判决是公正的。

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协商决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只要协议合法且公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须铭记于心的是这种约定并非意味着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经济上的困境或其他必要的需求,不能够寻求向其未负担抚养责任的父母索要相应的权益与扶助。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在双方完成离婚手续并获得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约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使未详细规定,也具备法律约束力。为减少未来纠纷,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