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为公司借款做
担保,
保证责任分两种,依
担保合同而定。
2.一般
保证情况下,公司还不出钱,
债权人先
起诉或
仲裁公司,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
担保人才担责。
3.
连带责任保证时,公司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找公司,也能直接让担保人在范围内担责。
4.这种担保债一般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通常不用担责,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是夫妻。小许为一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债权人与小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债务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认为应先由公司偿还,而债权人则认为可直接要求小许偿还。同时,债权人还要求小丽也承担责任,小丽称对此不知情且该债务不应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关于保证方式,因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通过
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公司追偿,经
强制执行仍不能
清偿债务的,小许才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小丽是否担责,该担保之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一般无需担责,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目前债权人未证明,所以小丽暂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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