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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还没有到期是否可以要求债务抵消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1.正常情况下,债权没到期不能要求债务抵消
按《民法典》,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才能用自己的债务和对方到期债务抵消,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若主张抵消,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一般要债务到期才能抵消,不过双方协商一致,未到期也能提前抵消。
3.法定特殊情形(如一方破产)下,未到期债权可能视为到期抵消,但情况复杂。
具体要依实际和法律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互负债务,小朱对小许有一笔未到期债权,而小许对小朱也有债务。小朱在债权未到期时,要求将自己的债权与小许对其的债务进行抵销,但小许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小朱认为即使未到期也可抵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般应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所以通常情况下,小朱在债权未到期时不能要求债务抵销。
2、若双方协商一致,债权未到期也可提前抵消。但本案中小许拒绝,未达成协商一致。且本案未提及存在一方破产等法定特殊情形,所以小朱要求未到期债权进行抵销缺乏依据,应遵循一般规则,待债权到期再视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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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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