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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可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且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经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2.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3.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让债务人知晓主体变更,转让自通知到达生效,之后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胡享有债权。小朱与小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小李,但小朱未通知小胡。之后小李要求小胡向自己履行债务,小胡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小李认为债权转让已生效,小胡应向自己履行;小胡则坚持未收到通知,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未通知小胡债权转让事宜,所以此转让对小胡不产生效力,小胡拒绝向小李履行债务有法律依据。
2、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但本案未涉及通知撤销问题。同时,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等一些情形不得转让,本案债权不在这些禁止转让范围内。转让行为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小朱未通知,小胡仍应向原债权人小朱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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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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