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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担保人不出面也可以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贷款担保需要担保人出面。
因为担保人出面能明确其担保意愿,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责任和义务。
2.不过,若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让他人代表担保人办理部分手续,担保人不出面也可能行得通。
但贷款机构为把控风险,大多还是希望担保人亲自到场。

案情回顾:

小朱欲向某金融机构贷款,小胡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小朱告知金融机构小胡同意担保,但小胡并未亲自出面签署担保合同,仅由小朱代签。贷款发放后,小朱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却称自己未出面签字,担保合同应无效,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担保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虽然小朱称小胡同意担保,但小胡未亲自出面签字,代签行为是否能代表小胡的真实意愿存疑。
2、若金融机构无法证明小胡有委托小朱代签的意思表示,那么担保合同可能因缺乏小胡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成立,小胡可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有证据证明小胡同意代签,则小胡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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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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