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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转账法院怎么认定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1.对于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像“520”“1314”等金额,法院通常会认定为赠与,是无需返还的爱意表达。
2.若转账备注借款或有借条等证明借贷关系的,法院会认定为借款,收款方需返还。
3.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转账,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借款,无需单独返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小朱多次向小丽转账。其中部分转账有备注“爱你”“给你买好吃的”等,还有部分转账未备注用途,数额较大。后来两人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转账款项,小丽认为部分转账是小朱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有备注“爱你”“给你买好吃的”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此类转账通常可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般不可撤销,小丽无需返还。
2、对于未备注用途且数额较大的转账,法院可能会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具体情况、转账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小朱能证明转账是以结婚等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恋爱关系结束条件未成就,那么该部分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小丽需返还;若无法证明,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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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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