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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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是一种严峻的犯罪行为,其含义在于,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务或者提出其他既不合法又不道德的请求。这类恶性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绑架勒索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其判罚力度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课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然而若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者对被绑架者进行了杀害,则将面临死刑的严厉惩罚,且财产亦将被依法没收。若未产生严重后果,情节相对轻微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绑架勒索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控制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向其关联人士勒索财物。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严厉的打击。如果犯罪者通过暴力手段将受害者掳走,并将其关押起来,然后向其关联人士勒索赎金,那么这种行为就更加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勒索罪通常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若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但若在实施绑架勒索行为过程中致被绑架者死亡或杀害人质的,则会被处以死刑,且需同时剥夺其全部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状描述,对于一般的绑架勒索犯罪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据其严重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作为附加惩罚措施。若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予以罚款处罚。然而,若绑架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犯有杀害受害者之行径,则将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且需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