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
2.行为:
必须同时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性是没经许可或借合法形式吸资;
公开性是通过网络等公开宣传;
利诱性是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社会性是向不特定对象吸资。
3.主观:
主观故意,且无
非法占有目的,有此目的可能构成
集资诈骗罪。
4.数额或情节:
要达到一定标准,像个人吸资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案情回顾: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高额回报。小胡、小丽等众多不特定对象纷纷投资,小朱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后投资者发现项目
虚假要求
退款,小朱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非故意欺骗。投资者遂
报警,认为小朱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小朱则坚称自己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看,小朱作为自然人符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主体要求。
2、行为上,小朱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网络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3、主观方面,虽小朱称无非法占有目的,但结合其行为可认定为故意吸收公众存款。
4、数额条件上,小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已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标准,故小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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