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得到另一方追认,由此产生的
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两人一起在
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表示认可。
2.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也属于
共同债务。
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比如用于共同经营的生意。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胡以个人名义向小许借款50万元,未告知小丽。小许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此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许则称该借款用于小胡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从这方面看,该债务似不属于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此借款
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过,若债权人小许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胡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即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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