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担保债务是个人名义为自身事务产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通常由担保方独自承担,
离婚时另一方无需分担。
2.要是担保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共同生活等,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般双方共同承担,可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为朋友小胡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小胡未能按时还款,
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担保责任。此时小朱和小丽决定离婚,对于小朱因担保产生的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小丽认为这是小朱个人行为所致,不应由她分担;而小朱则觉得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小丽也应承担一部分。
案情分析:1、判断该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考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小朱为朋友担保并非用于夫妻共同事务,且小丽未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法律规定,该担保债务应由小朱个人承担,小丽无需分担。因此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此债务不应要求小丽承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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