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子女教育、老人
赡养等,即便处于
分居状态,也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2.若一方在分居时私自借款且未用于家庭,而是满足个人不合理消费,像赌博等,不算
共同债务。
3.判定债务性质需结合实际用途、双方情况等,不能仅依据分居来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小朱为了个人创业向朋友小胡借款20万元,未告知小丽。后来小朱创业失败
无力偿还借款,小胡便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两人已分居,小朱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本案中,小朱借款是为个人创业且未告知小丽,未体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同时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处于分居状态,因此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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