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嫌疑人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代表检察院已
起诉。
认罪认罚是其自愿供述罪行、承认指控并接受
处罚。
签署具结书在
审查起诉阶段,是嫌疑人对自身行为及后果的表态,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考量。
2.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案件来决定是否起诉。
若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应追究
刑责就会
公诉;
若有法定不起诉情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让小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小朱认为签了就意味着会
被起诉。但检察院告知他签署具结书只是其对自身行为和法律后果的表态,并非已决定起诉。最终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判断是否对小朱
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1、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意味着已起诉。
2、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要全面审查案件,若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追究
刑事责任,会提起公诉;若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签署具结书与起诉不能直接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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