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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认罚就是起诉了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代表检察院已起诉
认罪认罚是其自愿供述罪行、承认指控并接受处罚
签署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嫌疑人对自身行为及后果的表态,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考量。
2.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案件来决定是否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责就会公诉
若有法定不起诉情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让小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小朱认为签了就意味着会被起诉。但检察院告知他签署具结书只是其对自身行为和法律后果的表态,并非已决定起诉。最终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判断是否对小朱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1、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意味着已起诉。
2、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要全面审查案件,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会提起公诉;若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签署具结书与起诉不能直接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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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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