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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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等。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三十人以上的,可以进行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多少户可以立案可以参考下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