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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数额定罪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1.开设赌场罪不定以数额定罪,出现以下情形即构成此罪:
抽头渔利累计3万以上;
赌资累计30万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
2.还有这些情况:
建赌博网站供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3万以上;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以上;
为赌博网站招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招揽未成年人网络赌博
3.情节严重从重处罚,且实际判案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赌博网站,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获利。经调查,其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4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80人。小朱认为自己参赌人数未达120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警方认定其违法所得已超3万元,构成该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小朱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4万元,满足此构成要件
2、开设赌场罪并非单纯以参赌人数定罪,小朱虽参赌人数未达120人,但违法所得已达到标准,应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判断,本案小朱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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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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