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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有助于认定个人诈骗行为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认定个人诈骗行为,这些证据很关键:
言词证据:
被害人陈述可直接呈现受骗细节;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证人证言能补充事件全貌。
书证
合同、借条等能证明诈骗约定、资金往来等情况。
物证
作案工具可能留存诈骗信息;
伪造证件可证实诈骗手段
视听与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记录现场;
聊天记录等呈现沟通内容,证明诈骗意图。

案情回顾:

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对小丽实施诈骗。小丽向警方报案并详细陈述了自己受骗的过程与细节。小朱到案后,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进行了供述,但表述含糊。现场有小胡目睹了部分诈骗过程,小胡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警方还发现小朱与小丽曾签订过一份所谓的投资协议,小朱使用过的手机也留存有诈骗相关聊天记录,且其持有伪造的项目资质证件。对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小朱诈骗,存在一定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的被害人陈述能直接说明受骗过程与细节,是认定诈骗行为的重要依据。小朱的供述虽可参考,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真假。
2、小胡的证人证言能补充事件全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投资协议作为书证,可证明诈骗行为中的约定。
3、小朱使用的手机作为物证,留存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能呈现沟通内容证明诈骗意图和过程。伪造的证件可证实其诈骗手段,这些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认定小朱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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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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