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是
刑事强制措施,优先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涉嫌国安、恐怖
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在
羁押、办案场所。
2.指定居所应满足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且安全。
执行机关要告知
家属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除外。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
管制一日折一日,判
拘役、
有期徒刑二日折一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朱有固定住处,但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在指定居所对小朱执行监视居住。小朱家属对此不满,认为应优先在小朱住处执行,且公安机关未及时告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所以公安机关在程序上有批准依据。
2、执行机关需告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除外。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及时告知,存在程序瑕疵。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若小朱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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