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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点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优先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涉嫌国安、恐怖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在羁押、办案场所。
2.指定居所应满足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且安全。
执行机关要告知家属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除外。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管制一日折一日,判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折一日。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朱有固定住处,但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在指定居所对小朱执行监视居住。小朱家属对此不满,认为应优先在小朱住处执行,且公安机关未及时告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所以公安机关在程序上有批准依据。
2、执行机关需告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除外。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及时告知,存在程序瑕疵。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若小朱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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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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