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之一,是盗窃财物数额达“
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且有以下情形:
曾因盗窃受
刑事处罚;
一年内因盗窃受
行政处罚;
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盗窃;
在突发事件期间于事发地盗窃;
盗窃特殊人群财物;
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
盗窃特定款物;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2.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等,达到对应数额标准并符合上述情节,也会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会加重。
案情回顾: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在某医院盗窃病人小丽亲友小静的财物。经调查,小朱此次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小丽发现财物被盗后
报警,警方很快将小朱抓获。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包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情形。
2、本案中,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小静的财物,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符合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条件,量刑时应
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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