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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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具体条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活动,达到了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存在另外一些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就可能被最高判处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同时还将面临着个人财产的彻底没收。然而,在此我们必须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实际的判决结果将会全面地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死刑并不一定就是必然的刑罚。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判定标准而言,其主要涉及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这些组织在实施诸如诈骗等违法活动时建立或者原本的经营活动便是非法集资。因此,我们可以说,要想判定某处单位是否构成此罪,其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个单位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且在此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

针对非法集资诈骗罪中的协助者或共犯问题,如果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是次要或辅助性的角色,那么通常我们称其为从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这一特殊人群,法律应对其施以适当的减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然而,具体的刑期则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涉案金额的大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集资诈骗犯罪属于自然犯,也就是违反伦理道德、历史悠久的标准犯罪类型。这类犯罪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它的犯罪性质可以通过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来评判,具有明显的道德谴责性。

涉案主体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属于从犯的角色,一般而言,因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往往较之主犯稍显轻微,因此在量刑方面也将会得到相较于主犯更为宽容的评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依据其所涉及的犯罪情节及作用进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最终的刑期裁定,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