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羁押时间通常会计入刑期。
在判决执行前被暂时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的期间就属于羁押,
管制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有期徒刑刑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2.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若判
管制,
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若判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总之,羁押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间在特定情况下可折抵相应刑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一段时间。之后法院对其作出判决,判处管制。小朱认为自己之前的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但不清楚具体如何折抵,与相关执行部门在折抵方式和天数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小朱之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期间属于先行羁押,应按照此规定进行折抵。
2、若小朱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本案中小朱被判处管制,需看其是否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来确定折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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