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公款46万余元,可能触犯挪用公款罪。
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达3万以上,或用于营利活动、超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达5万以上,就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
2.46万余元若用于非法活动属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也达
量刑标准。
一般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
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十年以上或无期
徒刑。
3.
量刑要结合挪用用途、是否归还、挪用时间等判定。
建议及时退还公款争取从轻,也可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46万余元。对于这笔钱的用途,小朱称是为了偿还
个人债务,并非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但同事小胡认为小朱极有可能将其用于了营利活动。同时,小朱在被发现挪用公款时,距离挪用时间已超过三个月未还,双方对于小朱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小朱挪用公款46万余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无论是否用于营利活动,都达到了量刑标准,构成挪用公款罪。
2、一般挪用公款达到此数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具体量刑需结合挪用用途、是否归还、挪用时间等情节综合判定,建议小朱及时退还公款,争取从轻处理,也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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